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章程》和《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基金会对外进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条 本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章 理事会、秘书处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1)确定投资方案的选择标准;
(2)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3)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财务处投资管理;
(2)负责对所投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3)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方案的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八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九条 投基金会应先根据市场分析,制定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再由财务处具体执行。基金会的投资管理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根据对基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投资,分散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分散项目系统风险。
(2)为控制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效果,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止损点时,工作组商定调整对策,终止该类基金的投资。
(3)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基金公司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公司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4)为保证操作统一性,每笔对外投资指令由理事长及秘书长审核后签发,其他人员签发无效。
第十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一条资金投入信贷,接受信贷单位必须要有一定实力的单位,必须有资产抵押,或有实力的公司,或有实力的个人担保,基金会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并经公证处公证生效,方准接受基金会资金投入(信贷利息及有关条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列表公示)。
第十二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投资管理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决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3)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定期沟通,了解投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了解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每个投资方案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产品、审批、明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投资方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秘书长审核监督,再由财务处执行和备案。
第十八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方案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理事会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第二届第十四次理事会议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