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平北慈善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内容均为《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一)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政府资助:
(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支持学校教育、科研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及改造更新,为开展学校国内外学术交流提供资助;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秘书长为档案管理的分管领导。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基金会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组织完成基金会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志愿活动信息对外发布,志愿者依据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
第五条 志愿活动中,志愿者依据活动分工,明确自身职责,协调配合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 每次志愿者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可针对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建立志愿者名册,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志愿活动中不履行分工职责,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十四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