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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教育部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所有收入均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本基金会由秘书长分管财务一支笔,负责日常财务审批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监管者、主管单位)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流程图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四、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六、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八、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做好领购、缴销工作;
九、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四、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五、负责管理好基金会财务印鉴。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和印鉴。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基金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基金会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收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制定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基金会财务部定期汇报和控制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长审批;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每笔支出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每笔支出都要有理事长负责审批,手续完备方可入账。
  第三十三条 公益活动支出。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
一、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受赠方根据捐赠协议中列明的捐赠金额、用途和支付时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基金会秘书处,待基金会相关领导签批后,基金会财务部将捐赠资金对外直接支付或划拨至受赠方的捐赠项目。受赠方从其对应的捐赠项目中进行财务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由基金会独立执行的项目基金的支出审批权限如下: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基金,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金,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特殊指定项目审批除外)。
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按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末,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倾向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按照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涉及重大投资、理财,概由基金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会长签名,方可执行,列表公示;
  第四十三条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日常办公支出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单张票据超过3000元的应附具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清单,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三、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复核人签字。
四、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1年内有效。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报表所属年度,由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五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
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协议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对各类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六章 财务人员变动交接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交接前,会计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六十八条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第六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七十条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七十一条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七十二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七十三条  财务人员变动前后,相关人员必须对本会财务资料遵循保密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基金会有关资料,若出现重大泄密安全事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四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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