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务时,由基金会财务处统一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广东省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财务处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货币种类、支票/现金或实物、单位、规格/支票号码、数量、单价、金额、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以及三联次(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等。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 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 受捐赠财产未经基金会管理人员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与核销(纸质票据)
第八条 财务人员是捐赠票据的主管人员,捐赠票据领购无需费用,出纳负责捐赠票据的管理与领用,并专项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出纳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若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需办理好交接手续,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第九条 出纳人员领用空白捐赠票据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捐赠日期及金额原则按照实际捐入日期和金额开具,如有补开票据的情况,则根据补开当天的实际日期开具,并在票据中备注该款是哪一天捐赠到账的。捐赠财物达到人民币两万元以上的应签署“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意向和加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公章等。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整本的手工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填写捐赠票据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支出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以及拆本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处须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的存放和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财政票据整份(所有联次)或《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灭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机构,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汕头日报》刊登作废声明。在外地灭失的,应同时在灭失所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或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去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上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六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务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因票据每年都须经报财政部门备案核销后方能领购,若以上情况已隔年份,原则上则无法重新开具和处理。
第十七条 票据核销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汕头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汕市财票(2018)3号】文件精神指示操作。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与核销(电子票据)
第十八条 根据汕头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汕市财票(2019)1号]的文件,我会于2020年3月起开始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配备UKEY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出纳员是电子票据管理人员,若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需办理好交接手续,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员领用电子票据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电子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写明捐赠人、捐赠日期、捐赠用途、金额。开具后根据捐赠人的需要,打印或图片模式送达捐赠人,并根据捐赠人的用途签订捐赠协议。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在系统中写明作废原因和作废标记,重新连号开具。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员应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支出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电子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使用。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电子票据相关资料和物品,UKEY的存放要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措施。账户和密码要做好保密工作,若电子票据系统出现问题、UKEY、账户、密码遗失,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去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网络等渠道宣传基金会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不定期根据汕头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反馈电子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渠道包括:1、(网页端)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2、(手机端)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服务→公共服务→财政电子票据核验。
第二十六条 票据使用完后,核销工作根据汕头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追究处理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十四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