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
新型肺炎疫情期间
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确保捐赠工作规范高效、及时透明,特制订本制度。
接受捐赠的款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捐赠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不得挪作他用。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捐赠专用收据。对捐赠资金(物资)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定向捐赠的款物,要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将资金足额转至受赠方账户、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当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征求对方同意后调整使用。
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及时制定统筹安排使用方案并迅速加以落实,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有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红十字会和有关慈善组织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在其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要做好捐赠款物到账、分配、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包括资金到账和支出金额、物资到账和发放品种数量、用途、分配去向等, 并及时将统计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要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有关规定,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公开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情况,并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的捐赠资金总额和资金明细;接收的捐赠物资品种、数量、价值;捐赠资金的支出对象、用途、总额和明细;捐赠物资分配的品种、数量,受助单位等。必要时,应当配发相应的照片作为佐证,并辅以文字说明。
本制度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